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而特许连锁经营这一在服务营销中常用的经营方法也将成为这些机构业务扩展的选择之一.按照国际连锁经营协会的定义,特许连锁经营是:"两方的合同关系,其中特许者提供加盟者感兴趣的技术和培训,加盟者在特许者的统一的品牌、模式或程序下运作,并利用自身的资源在此业务领域进行充分的资本投资".
4月17日下午,由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与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投资加拿大医疗器械业-实现科技创新与国际化之路”研讨会在医博会会场顺利举行。研讨会上,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艾伟敦先生致欢迎辞。他表示,加拿大一直以开放的态度欢迎投资者,人们往往认为加拿大的市场很小,但未意识到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进入加拿大市场就相当于进入了国内生产总值18万亿美元的庞大北美市场。投资研讨会上,围绕加拿大的医疗技术创新优势、优越的投资条件、供应链介绍及合同关系建立、技术转移案例分析以及融资工具,几位演讲嘉宾对加拿大的医疗器械业进行了多维度的介绍。
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医疗纠纷"日趋占据人们的视觉焦点,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得是否公正、应该如何完善处理方法乃至如何预防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及双方责任的认定等社会热点问题,无疑,都离不开"医患关系"主体-医院(医生)和患者(家属).当一个自然人因疾患就医,与特定人群-医院(医生)所形成的"医患关系"与合同法中的"契约"关系到底有什么关联?双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对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患者到医院求医,医患之间就建立了一种近似委托合同的非典型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若发生纠纷,患方可以寻求多种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救济、民事索赔或刑事举报.
我院从1994年开始先后聘用了来自全国5省21所卫校毕业的合同护士65名,其中12名已先后解除合同关系,现有合同护士53名,占全院护士总数的32.1%.
1 医疗纠纷的原因1.1 患者法制意识的提高与医事法规不健全的矛盾:患者是医疗部门的消费主体,只要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构成了<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中所认定的一种合同关系,就诊者就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及大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大多数患者已逐渐知晓自己应在哪些方面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近年来,医疗事故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赔偿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尖锐.就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专家学者中还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医疗事故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有人认为,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医患双方不是合同关系,故医疗事故发生说不上是违约;还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属侵权行为.针对上述不同论点,本文试就医患关系的法律特征作一论证、阐述.
近年来,中国医患矛盾愈演愈烈,而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现行的法律始终没有对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的认定,地方性法规对医患关系的认定也是颇有出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认定、相应法律的制定、完善已刻不容缓.本文阐述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医患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1 医患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综合目前人们对于医患关系的争论,大致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患者到医院来挂号,医院对患者收费,就等于承认了这种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一样,医患合同不一定可以充分协商,如患者可以选择医院和医生,但医院和医生并不一定可以选择患者.另一种观点是对前一种观点的引申,认为医患关系不仅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且是一种消费关系,是一种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医院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患关系理应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救死扶伤”只是一个道德标准,约束力太弱,如果把道德规范运用于法律领域,便很难理顺其中的关系.但还有一种看法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把医患关系视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是不公正的,因为医生要用自己的知识和仁慈解除患者的痛苦,医患关系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
医疗活动具有独特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医患双方会形成独特的法律关系.在诊疗康复关系和强制性的预防保健关系中,医患双方不能以合同关系论处,而在自愿性预防保健关系和特殊服务关系中,双方却只能用合同来调整.
医患关系古已有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的日益增强,医患关系逐渐为人们所关注,成为热门话题、社会焦点.人们关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在医患关系存续中的权益.维护权益的前提是对医患关系的认识和了解,尤其是对医患关系属性的认定和了解.不同的学者对医患关系性质的界定是不同的.文章从法学的角度论证,医患关系既不属民事合同关系,也不属民事消费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之间融洽的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矛盾升级,诉诸法律.为缓解医患矛盾,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重新认识,从法制方面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显得刻不容缓.医患之间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成立.笔者就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以及医方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面谈一些看法.
医疗、护理执业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最基本、最本质的问题是医患关系问题.关于医患关系的属性,近年来已有多种观点.有些法学家不懂医,有些医学家不懂法,颇有争议.而且,现在还有的文章认为医患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显然与法理不符,因为医疗机构属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另一过激说法,则认为医患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强调适用<合同法>,对此,许多医院不能理解.
在现实生活中,当患者来到医院付款挂号后,医患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彼此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后,病人应遵照医院规定的程序,如实地向医师陈述病史及其身体不适之现状,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按时缴纳检查治疗费用等.而医院则应及时为病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病人诊治所需的相关场所、设备,医务人员应依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法规及程序去为病人诊治、检查,并由此形成一套完整的、最原始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病历档案--病案.
1维护患者权益的提出是患者自身的需求,更是医院发展的需要患者权益是指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权益意识得到觉醒和迅速增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和医院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而维护患者权益主要体现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此医疗服务质量高低是患者选择医院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维护患者权益的根本.
远程医疗是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实践,近年来各地方开展了多样化试点.但因为缺乏高位阶法律的统一规范,地方试点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等问题,致使公众对远程医疗仍心存戒备,限制了其发展.本文以远程医疗民事参与主体为对象,从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两方面梳理了医疗机构、患者和第三方技术平台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后提出针对远程医疗特点出台国家层面统一法律规范及相应配套性文件,使远程医疗服务开展兼顾安全性与效率性.
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为缓解护士短缺的矛盾,我院自1992年起,先后向社会招聘合同护士89名,除15名先后解除合同关系外,现有合同护士74名,占全院护士总数的25.4%.从两次问卷调查中了解到合同护士普遍存在忧患意识和失衡心态,认为与正式护士比较,同岗不同酬,工资水平偏低,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能解决职称问题等.为稳定合同护士队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04年3月始,我院不断引进激励与保障机制,提高其待遇,改善其福利,缩小与正式护士之间的差距,收到较好效果.现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