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法律关系在我国对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服务是否为消费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议.多数法律界人士还是认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当属消费,但由于医疗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与一般消费者的性质不同,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医疗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行为.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可称之为合同关系.但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也有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事实上的医疗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无因管理关系.目前医疗行业并不认识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更不知道基于此类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所应遵循的权利义务规则.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剖析医疗机构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注意义务.
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直接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模式,因此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问题.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之间融洽的关系已经日趋淡薄;更有甚者,医患双方矛盾升级,诉诸法律.为缓解医患矛盾,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我们必须对医疗法律关系中诸多基本概念重新认识,从法制方面来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显得刻不容缓.医患之间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成立.笔者就医疗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内容以及医方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方面谈一些看法.
院前急救中时常会遇到意识不清、身份不明且无亲属陪伴的患者(以下简称“‘三无’患者”)。本文以“三无”患者院前急救在实际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急救医疗机构与“三无”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