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3月9日,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的<管理医师暂行规则>,1929年1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医师暂行条例>,以及1 94 0年8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实施的<医师暂行条例>,标志民国执业医师许可制的初步形成.1943年9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医师法>标志民国时期执业医师许可制度的形成.抗日战争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了<医师法细则>等法律文件,对<医师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说明.这说明民国时期执业医师许可制度在逐步健全.
1 医疗纠纷的原因1.1 患者法制意识的提高与医事法规不健全的矛盾:患者是医疗部门的消费主体,只要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构成了<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中所认定的一种合同关系,就诊者就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及大众媒体的广泛宣传,大多数患者已逐渐知晓自己应在哪些方面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目前医学界和法学界在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莫衷一是,各执一词.医学与法学厚重的知识壁垒导致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未能显现公平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中,对医疗活动的特殊性未给予充分的注意,反映出我国医事立法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