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3月9日,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的<管理医师暂行规则>,1929年1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医师暂行条例>,以及1 94 0年8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实施的<医师暂行条例>,标志民国执业医师许可制的初步形成.1943年9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医师法>标志民国时期执业医师许可制度的形成.抗日战争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实施了<医师法细则>等法律文件,对<医师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说明.这说明民国时期执业医师许可制度在逐步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