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紧急委员会,在8月7日和8日两天召开了关于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暴发的紧急会议,宣布本次西非的埃博拉疫情暴发是“极不寻常的事件”,已经成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状况,需要全球共同努力、积极协调,才能阻止埃博拉病毒的进一步蔓延.那么,埃博拉病毒会走出非洲,引起全球暴发吗?应对西非埃博拉疫情,我们应该作哪些准备呢?埃博拉病毒,我们了解多少?
2005年5月23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IHR2005),一项新的国际条约产生了.其产生为由WHO牵头持续十年的修订老条例(IHR1969)工作划上句号,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将能更有效地应对全球疾病威胁.
2007年5月1~4日,WHO西太区和东南亚区国家流感中心(NIC)会议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来自1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评审了这两个区域的流行性感冒(流感)监测情况,讨论了NIC在大流行准备工作上的作用和责任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即IHR(2005),的实施情况.
在全球加强传染病应对的形势下,公卫医师常需对其传染病发现和应对行为作出评估.同时仍须就其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方针向众多的利益共享者作出说明.监测人员应向国家和捐赠者报告准确、及时和可靠的数据,以保证对暴发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保证用于传染病监测和应对活动的资金投入.最重要的是,国家的各级监测机构应该能够利用本地的监测信息处理和解决传染病控制的相关问题.目前正在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强调了成员国应对全球健康保障目标作出承诺.要求所有成员国维持一个具有功效的监测和应对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发现国内和国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并能对其进行调查和作出应对.
一般性问题1.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世界社会为何需要它来加强国际卫生安全?<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帮助各国共同挽救遭受疾病和其他卫生风险国际传播之害的生命和生活的一部国际法.
为了正确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际卫生条例>中规定的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媒介生物监测和防制有关规定,全国各口岸作了大量的监测工作.但是,从监测结果资料来看,有的局监测用的器械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测器械规格不标准,型号不统一,不规范,没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器械进行媒介生物监测,结果不够准确,不能进行对比分析.
[目的]适应<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的需要,探讨如何加强集装箱的检疫管理.[方法]分析集装箱检疫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改,提出集装箱管理的思路.[结果]集装箱在疾病的传播和控制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集装箱的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集装箱的检疫管理.[结论]应按照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集装箱装卸区"的强制性标准,建立检疫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集装箱的源头管理.
<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国际间传播、尽可能小的干扰世界交通运输为目的.该条例对口岸主管当局提出了明确的职责以及口岸核心能力的明确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口岸主管当局,应把握好宣传贯彻该新条例的契机,扎实推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范口岸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从抓卫生监督员与从业人员管理,推行卫生行政许可,构建医学媒介屏障,规范环境、劳动及食品卫生监督,加强卫生除害处理监管,增强培训力度与有效性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口岸卫生监督水平,确保口岸的卫生安全.
<国际卫生条例(2005)>已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生效.该条例在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就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来说,该条例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比较,其在卫生处理的概念、对象、措施等方面都增加了新的内容.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口岸卫生处理作为卫生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转变和调整,为此,在对2部法律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国际卫生条例(2005)》 (IHR)是约束各国在面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国际性法规.IHR在全球各国的实施,虽然略有差别,但都能履行IHR框架规定的义务.世界卫生组织(WHO)建立的PAGnet等网络及IHR对各国核心能力的要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全球的卫生安全.针对IHR实施中,我国在传染病防控存在的某些问题,本文给出了相关对策.
随着新出现和再出现的感染性疾病的不断增多,已经实施了近50年的关于国际性流行病学控制的政策法律体系--<国际卫生条例>正由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修订.回顾近期历史和法律体系,以及实施国际法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尤其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还有在航海和航空业中实施这些条例的历史,预计<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将着重注意以下2点:(1)条例中局限的报告疾病范围;(2)对条例实施管理的单部门与引起疾病出现和控制的多因子间的不协调关系.修订后的条例将扩大报告疾病的范畴,同时将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广泛协调.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面临重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为了积极应对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依据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口岸一线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的配置,,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高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大加加强对国际候机楼的场所和设施的公共卫生监督,确保出入境旅客有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大力加强对航空器货物、行李等以及污染物的卫生监督和消毒除污工作;确保出入境旅客对创伤性医学检查和预防接种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对航空器经营者或代理人的管理;加大对<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的查验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措施.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特别体现了人性化的现代管理要求,更注重了对旅行者个人的权利保护和尊重.在第36条中重点强调了旅行者个人的权利;在第16条中亦明确了各国口岸卫生主管机构的具体责任和要求.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颁布,必然会对我国的卫生检疫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带来冲击的影响.一方面它将使我们的工作受到国际组织的监督,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国际卫生条例>是国际卫生检疫领域的国际公约.该条例自1969年颁实施以来未进行过重大修改.随着新兴传染病的不断爆发和已灭绝的传染病的死灰复燃,特别是经历了SARS和禽流感事件后,世界卫生组织深感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兴传染病防治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要求.为此历经10年的努力,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突破了传统的传染病管理模式,将原有的3种国际检疫传染病修改为生物、化学、核和辐射所引起的3种国际关泣的公共卫生事件.为应对新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卫生检疫部门应从10个方面作好准备.
世界卫生组织对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旨在提高该条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适应目前国际上的交通和贸易往来,并能较好地应对传染病在目前和未来提出的挑战.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具有如下的特点:①编写结构更加条理明晰,实用方便,易于调整更新;②最大限度地扩大其适用范围;③注重传染病爆发预警和应对能力的建设和要求;④增强了<国际卫生条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⑤明确了国家不同级别和口岸的监测和应对的基本能力要求.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即将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卫生检疫事业将发生重大影响,它将成对我国卫生检疫的工作内容、工作、理论研究,卫生法规制定和卫生检疫监管模式提出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从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中一些与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有关的条款入手,阐述了该条例为发展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带来的四大机遇、三大挑战,并针对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五条对策,希望这些不太成熟的见解能作为主管机关在制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政策法规时的参考.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即将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如何迅速适应、正确应对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正成为当前卫生检疫工作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强化了对各种传染性疾病,特别是新发生的传染性疾病的控制,扩大了世界卫生组织处理疫病的权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更加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求,强调尽量避免对国际交通运输产生影响;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强调了对人权的尊重,更具人性化特征;为应对<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应尽快做出适当的调整.
随着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现行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法律规范和相应的国家技术规范都将面临重大的挑战.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对国际运输集装箱的卫生控制规定作出了较大的调整.要求卫生主管机构对离开疫区的集装箱要进行检测;对消毒、除虫、除鼠等检疫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离境时已实施的疫区集装箱货物,输入国重新采取卫生措施要有有效证据;对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为适应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应进行一次集装箱管理工作情况大检查活动,强化集装箱管理的力度;对出入境检查场(车检场)、集装箱堆场、保税区等进行摸底调查;制定进入境货物仓储检疫卫生标准;按危险性评估,推行集装箱分类管理,现场检疫查验电子化.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在维持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所提供的保护的同时扩大了这种保护,以包括新的和未来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并对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目的通过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使口岸卫生主管机构更好地行使口岸卫生监督权,创造良好的口岸环境,为中外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为适应时代的要求,"为防止疾病的国际传播提供保障,同时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世界卫生组织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充分体现了对旅行者人权的尊重.对有明确预防措施的传染病病人不应再被拒绝入境;在抵达时被留验的可疑旅行者不构成直接公共卫生危险,而目的地的卫生主管机构已得知其到达,该旅行者可允许继续旅行;不可以对旅行者进行其不自愿的创伤性体检,更不能以某种健康体检作为允许旅行者入境的条件.根据上述要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国际卫生条例>是一个关于国际卫生检疫领域的公约.<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将对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主要有5个方面的特点:通报、透明、主动、扩展、关联.根据其新特点,提出5项应对措施:科学卫生检疫;积累信息、利用信息;采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先进标准;培养精通国际法规则的人才;调整卫生检疫工作内容.
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中的主要定义与现行的<国际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定义进行比较,以期从中找出差异,揭示定义的变化与立法精神改变的关系,探讨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这些变化相适应.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对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要严格防止疾病的传入传出,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交通的顺畅.要解决严格把关和快速通关这对矛盾,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提供了一个彻底改变过去陈旧的工作模式的新契机,使卫生检疫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成为全球疾病防御体系中的一员,开创一个卫生检疫工作的新时代.
[目的] 探讨应对<国际卫生条例>修改,完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快速反应体系的原则,并对目前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方法] 对照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分析目前卫生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结果] 提出把技术、信息、人力资源与完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快速反应体系整合到同一个工作框架中;并将绩效评价与完善体系相结合.具体包括: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分流、共享信息,探索信息自动化功能,探索支持体制,制度化、专业化整合人力资源,并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调控资源整合.[结论] 为应对<国际卫生条例>修改,完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快速反应体系,应全面整合技术、信息、人力资源.
[目的] 研究卫生检疫在<国际卫生条例>修订后的国际义务.[方法] 从<国际卫生条例>修订前后规则的改变,分析有关口岸卫生检疫国际义务的变化[结果] 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强化了一些义务,包括:充分通报义务;适当的预防与控制义务;对国际交通施加最小干扰的义务;双向义务.[结论] 卫生检疫必须明确和及时、高效地履行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下的国际义务,才能防止传染病的国际传播,保障人民的健康.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5年开始修订<国际卫生条例>,旨在使该条例继续保持调整人类应对公共卫生危害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地位.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适应了人类公共卫生危害的变化,其主要变化表现在:文本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概念和内容;具有新特点与新要求.中国国境卫生检疫要全面适应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变化,显然面临着一些变数,主要概括为:①机构定位问题;②法律修订问题;③机构基础业务建设问题;④业务管理方式转变问题.
[目的] 研究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促进我国国境卫生检疫事业发展.[方法] 回顾<国际卫生条例>的发展过程,分析现行<国际卫生条例>的缺陷和改进的必要性,新修订条例的优势,并结合新修订条例对我国卫生检疫发展提出的思考.[结果] 现行<国际卫生条例>对控制疾病国际间扩散的效力日益弱化,不能适应当今世界公共卫生事件变化的趋势.[结论] 现行<国际卫生条例>必须修改,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需与国际法规接轨.
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非典"疫情的爆发,暴露出检验检疫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增强检验检疫人员的认识,并在某种程度上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加强、改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为此,简要阐述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颁布的重要性,从加强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信息收集、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口岸卫生检验设施建设、加快<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等方面提出了做好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
[目的] 提高对国境卫生检疫转变的认识,更好地适应新的国境卫生检疫模式,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方法] 探讨国境卫生检疫模式转变与<世界卫生条例>变革的历程和关系.[结果] 国境卫生检疫模式从以被动隔离留验为主的口岸卫生检疫到以主动检疫查验为主的口岸卫生检疫,转变为积极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国际卫生检疫的模式.[结论] 国境卫生检疫模式应适应<国际卫生条例>的变革,卫生检疫模式转变为积极的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模式,这对合理正确地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提供了国际法律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