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鉴定主体的中立性、公正性不足,鉴定主体范围过于局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为此要建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医疗过错鉴定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近些年来,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投诉大幅增加,医患双方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笔者认为,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然而,反思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此问题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状况,对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进行研讨.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与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鉴定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当事双方对鉴定结果的接受程度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处理能否顺利.目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建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在医疗事故研究的文章中多有论及,在此不再赘述.
医疗事故是引发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定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