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活中的压力和种种突发事件,很多人会产生心理负担.郁结的心理负担和压力若无法得到减轻和释放,人们就会受到抑郁等心理疾病的困扰,一些人甚至有“严重损害自己都不如未来的日子残酷可怕”的想法,从而出现威胁生命的自伤自杀行为.自杀:总是在身边发生也许你没有目睹过自杀,或者认为自杀离你很遥远.然而,当你翻阅报纸或打开电脑、手机时你会发现,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自杀案例的报道.前不久,网络上就连续报道过几位媒体人由于工作压力自杀而英年早逝的案例.
编者按儿童期自杀案例报道较少,自杀致死的最小年龄是自杀学探讨的课题之一,本文例1自杀身亡者年仅7岁,但据CCMD-3对自杀死亡的诊断标准定为:"①有充分依据可以断定死亡的结局系故意采取自我致死的行为所致;②并无自杀意念,但由于误服剧毒药物,误受伤害等原因致死者不采用此诊断".本例患儿自杀的动机未能肯定,因此,是否属于自杀死亡尚待商榷.儿童自杀非常少见,国内报道不多.现将20世纪90年代初自杀调查中所见6例予以报道[1].
自我伤害即若有结束自己生命为目的,则为自杀行为.国内每年有28多万人自杀死亡,200多万人自杀未遂[1].自杀未遂也是自杀死亡最重要的危险因素之一.为了了解自我伤害者尤其自杀行为者的有关特征及自杀行为年度变化趋势,作者对过去13年本院急诊科救治的自我伤害者相关信息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自杀不仅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一个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与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和法医学等学科密切相关的一个学术问题[1].近几十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外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神经病学家、哲学家和法医学家们的重视,这些学者从自杀原因等诸多方面已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门新型的独立的学科一自杀学[2].本文依据1992~1998年新疆医科大学法医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所属各分局以及自治区检察院和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391例尸检自杀案例资料进行分析,拟从死者文化程度、职业、民族等构成上进行初步探讨.
自杀是人类的一种非正常行为,是多种社会、心理用素综合造成的结果.自杀在治安系统处理的非正常伤、亡案中占很大比例.笔者就浦东新区1995年6月~1999年6月间发生的432例自杀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探讨预防和减少自杀案例发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