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治疗原则,预先指示权应是这项原则的重要内容.预先指示权不仅能够保障患者自治,而且也具有多重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确立预先指示权的法律环境,但大众对预先指示权比较陌生,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提倡和推广.
一部蹉跎了二十六载的精神卫生法,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短暂登场后,便消失在公众的面前.精神卫生立法,作为文明进步的一项社会标志,在发达国家已有相当一段历史.纵观不同国情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精神卫生法,其中一项共同的立法使命就是要解决非自愿住院,及相关的非自愿治疗的法律问题,即至少从法律的层面上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法律指南.
Richardson[1]教授在分析了非自愿治疗相关法律的共同影响因素后发现:"许多拥有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精神卫生服务的特有法律体系.近年来,精神卫生服务方式的改变和人们对卫生保健的态度的改变引起了对法律中一些基本原则的日益激烈的争论,这些基本原则将成为21世纪精神卫生法案条款的理论依据."
我认为有必要专门就临床和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讨论,邀请对这方面关心以及有不同看法,或者有解决办法建议的法律专家参加.近期主要涉及的有两个方面:1.对重性精神病人强制入院和强制拘留的问题,要严格伦理和法律规范.
刊登于<上海精神医学>上一期中的关于非自愿治疗的论坛很有意思,讨论了在司法精神病学和临床精神病学领域均具有重要和显著意义的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非自愿(强制?)住院和非自愿(强制?)治疗.
目的探讨精神障碍者的自知力与入院态度和治疗态度的关系,以及影响入院态度的相关因素.方法对符合纳入标准的313例精神障碍者于入院时、出院时评定入院态度、治疗态度、自知力、BPRS或BRMS、HAMD各量表总分、因子分.结果 1.本研究中精神障碍者自愿入院率为37.0%,非正规入院率40.3%,强迫入院率22.7%;治疗态度中自愿治疗的占42.2%,治疗不治疗都可以的占17.9%,坚决拒绝治疗的占39.9%.自知力与入院态度和治疗态度明显相关,自知力是影响入院态度的主要因素.结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立法适宜于采取自愿入院、非正规入院、强迫入院三种入院形式;本研究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有关条款的制定提供了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