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治疗原则,预先指示权应是这项原则的重要内容.预先指示权不仅能够保障患者自治,而且也具有多重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确立预先指示权的法律环境,但大众对预先指示权比较陌生,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提倡和推广.
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卫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患者在实现其自身的权益中受自身精神状况、家属的代位行使权及“自制力丧失—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等问题的困扰而使其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同时也立足于从和谐的医患关系、患者的预先指示权、尤其是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评定的视角来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