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燃于2003年1月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3日~2008年1月2日.公司主张于2008年1月23日向于燃送达人事调动函,将其工作岗位由北京营销中心调至深圳通讯售后服务部技术科.然而,于燃未在规定的2008年2月15日前到岗,反而于2008年2月23日擅自离职.他主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保密条款约定"保密期限自乙方进入甲方之日起至离开甲方之日起再顺延两年.顺延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元/年的保密补偿费",第九条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乙方离职后,甲方每年支付给乙方一定的补偿费,即鄞州区上年度职工全年平均工资50%(时间2年,到期支付),作为甲方对乙方竞业限制的补偿费".公司支付于燃工资截至2008年1月,2007年2月~2008年1月期间,于燃平均月工资为3504.83元.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这种情形在各行业的技术、管理岗位以及物业、保洁、环卫等岗位尤为突出。这种类型人员的用工关系该如何确定,是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严重影响着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权利义务的分配,如果是劳动关系,势必应适用劳动法律,这类人员也就相应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等,这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如果是劳务关系,则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较之前者更加灵活,用人成本也相对低廉。本文拟对此种情形进行区分、提出建议,力求帮助单位合理控制用工成本,做到三思而后行。
买人寿保险时,如果投保人选择的缴费方式不是趸交,而是分期交费,则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交纳保费,以保证保单持续有效.但很多人都会担心这样一个问题:万一中途交不起保费怎么办?其实投保人也不用担心,保险公司也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如果真的碰到中途无力交费时,投保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