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家在刑事诉讼中出庭制度设计的立法预期在于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帮助法官准确理解专门性问题.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出庭专家的角色定位、意见属性等问题规定模糊,不仅导致理解出现分歧,也使专家在出庭问题上面临困惑,制度实际运行中出庭率低,难以实现制度预设价值.以最为常见的医学专家这一群体为研究面向,从法律和伦理角度进行深层次思辨,提出专家意见定位的中立性是消解困惑、解除症结的根本,通过对医学专家领域小视角的具体问题剖析折射刑事诉讼大制度的应然规则设计.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医疗纠纷属民事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存在立案难、举证难、医患双方不平等的问题,导致本应纳入司法处理的医疗纠纷屡屡演变为医闹、打医、杀医等暴力事件。因此,有必要强化医疗诉讼立案监督机制,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妨碍和专家证人制度,畅通化解医患纠纷的司法路径。
目前我国的鉴定制度不完善,鉴定意见颇受争议,涉及鉴定案件的审理显得十分困难。本文通过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对比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并结合证人、鉴定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性质、特征对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为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案件诉讼中的作用提供对策,以期为我国医疗损害案件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纠纷中对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得不依靠鉴定进行,所以医疗审判实践中存在着鉴定人代替法官,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的现象,也由此出现了同一案件由于鉴定意见的改变,两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鉴于此,本文针对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存在的弊端,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提出应建立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和中立专家三者相结合的意见证据制度,适应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化需求.
专家证人证言的本质是一种意见证据,一旦失控就有干预司法权的危险.因此,法院在对待此类证据时需要慎之又慎.其中考察专家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查认定方法和程序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过程中专家证人制度是其灵魂.就国外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大相径庭.本文从概念定位、选任和出庭制度等方面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专家证人方面的规定,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医患双方缺乏可以相瓦信赖的沟通平台,医学会的鉴定不被信任,而法官又过分依赖鉴定,这在很人程度上影响了庭审的效果及判决的说服力.引入专家辅助人的意义在于:1.专家辅助人可以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的缺陷,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建立沟通的平台,客观上可以促进医疗纠纷朝着理性的方向解决;2.专家辅助人可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更为专业的质证,可以帮助法官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这为提高庭审质量提供了专业帮助.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待于传统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以及卫生体制的不断完善.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效10年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有了新的变化.然而,实践过程中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制度的完善必须要符合客观实际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应借鉴国外比如英国专家证人制度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在我国诉讼制度框架下建立起与我国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