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近代中国沿用的大陆法系,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缺点,即法律的滞后性,所谓"正义不张".
很多人认为知情同意(inform consent)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医生审判[1],其实不然,知情同意源自普通法法系的理论,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对集中营囚徒进行医学试验而家喻户晓.由于纽伦堡医生审判是战胜国、普通法系的美国审判战败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医生,西方法学界对此三缄其口,几乎不予讨论.故探讨知情同意的法学与伦理学渊源确有必要.
1 知情同意不是医疗行为唯一的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性事由是大陆法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可以称为正当化事由,是指在通常情况下符合违法性要件但由于其他事由的存在而被认为没有违法性.
1.当前探讨医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发布和完善,如1986年<民法通则>、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使个体民事合法权利(即大陆法系所谓"私权")有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有关媒体在普法宣传方面以及法院的司法实践所作出的努力也使公民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意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司法鉴定过程中专家证人制度是其灵魂.就国外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大相径庭.本文从概念定位、选任和出庭制度等方面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专家证人方面的规定,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