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影响我国药品零售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有利于行业发展、促进企业发展的好政策自然备受行业各方欢迎,不利于行业发展、已成为企业快速扩张路上的绊脚石的政策,就必须及时得到清障或处理.对药店并购重组业务来说,对政策“路障”及时清理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实践中并没有多大难度不可逾越.这主要基于以下前提:一是并购结束之后被并购门店成为新门店,往往是经营地址不变、经营范围不变、店长等主要经营人员不变(一定时间内保持精英队伍稳定是常规做法)、服务范围与主要顾客也不变.
本刊讯2014年4月9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立春一行来到新华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服务,会同新华街道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对该街道13家存在突出问题的无证餐饮商户、无证幼儿园和培训学校,逐一进行了实地检查和现场办公,并对符合办证条件的5户无证餐饮商户、无证幼儿园和培训学校详细介绍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流程、注意事项和操作间整改措施。新华街道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对剩余8家无证商户现场开具了《监督意见书》,告知其立刻停止经营餐饮服务,搬离现经营地址,办证后合法经营,并告知其将由食药稽查大队对其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查处。
国务院2000年4月公布实施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药监部门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经营.此款规定为药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流通提供了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领为审核制,该证包括正、副本.<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产品范围、法人、负责人,副本上还要有年度验证记录所需的四个章.经过四年对<许可证>的审核及日常监管,从中总结出以下问题.
1.农村药店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如何处理?某药店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该药店未经药监部门批准,于2008年6月私自将药店地址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此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其办理变更地址的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药品,但药店人员态度恶劣,认为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现只是在原址的位置向南搬迁了200米,仍在乳山市某镇某村内,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相符,不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