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0年4月公布实施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在<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药监部门申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经营.此款规定为药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流通提供了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领为审核制,该证包括正、副本.<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产品范围、法人、负责人,副本上还要有年度验证记录所需的四个章.经过四年对<许可证>的审核及日常监管,从中总结出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