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场SARS,加速了人们对公共卫生立法的反思。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总结前阶段防治SARS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并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旨在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但是,在非常时期出台的这个条例,明显地带有“应急”的味道,难免考虑不周详,尚有许多规定有待进一步深化与细化。为此《当代医学》继续邀请了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的皮艳霞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医务人员在这个条例中的职责进行了分析,以帮助各医疗机构认清自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所处位置,做出正确的行动。
国务院5月9日公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在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中,基层疾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现就基层疾控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和面临的问题探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