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共卫生领域行政执法是一部法律、法规设立一支执法队伍,成立一个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贯彻落实,各地成立了食品卫生科,设立了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方面,食品卫生科自身受理,自身现场审核验收,能否发证自身说了算.在卫生许可、日常卫生执法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公共行政执法过程中均由设立的这个组织从始至终地实施.这个现状造成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权力过度集中,容易形成垄断性和至上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采取了如下一些做法.
近年来,北京市通州区凭借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等方面的优势,新建小区和工业园区不断涌现,也推动着通州区药品市场的发展.虽然药品市场的壮大使药品零售企业增多,但辖区药监队伍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权力和手段有限的局限性就日益凸显.面对该区药品零售企业的大量进入,如何维护该区药品市场的秩序?如何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保障百姓的用药安全?这些都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日前,笔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执法权力,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健康,我们组织开展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调查,现报告如下.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基层药监部门处于药品使用监管的一线,管理的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如何行使好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力,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迫切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药品监督管理,参照国外先进管理模式,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正在进行重大调整改革,建立一个“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专业队伍是新时期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总要求。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现有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强化五种意识。1 强化法制意识 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权力是国家法律授权的,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职能。法律授权的职能,其执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执法实践中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因此,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要当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员;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一切药品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形象,在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下,开好头,打好基础,使监管工作沿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