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一定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有自由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不可否认,这种"自由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的存在,对提高行政效率、缓解立法的普遍性、概括性和事件的个体差别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并实施,随着依法行政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适当限制行政权力,依法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价值追求,也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结合基层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分析:
1卫生行政复议的涵义及特征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亦称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复查,并依法做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作为一般行政复议制度在卫生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不仅具备行政复议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因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和单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具有其自身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