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共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1995年10月30日试行法修定后改成正式法,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长期以来公共卫生执法在保障人民健康,惩治违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1991年10月1日,国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促进法律法规的配套和完善,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利用执法部门的廉政,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执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