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1卫生行政复议的涵义及特征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亦称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复查,并依法做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卫生行政复议,作为一般行政复议制度在卫生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不仅具备行政复议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因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和单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具有其自身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这就是说,当卫生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是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第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最少为60日.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应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的第6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