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内部分成左、中、右三派,共产党为了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争取有利于国共合作抗战的环境氛围,达成以斗争求团结的目的,毛泽东提出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原则.有理即自卫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也就是坚持道义上的正义原则;有利即胜利原则,不斗则已,斗则必胜,让己方在实际斗争中利益最大化而损失最小化;有节即休战原则,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共同目的是抗日,斗是为了求得团结抗日,因此,取得阶段性胜利后不能穷追猛打而应该有所节制.
罕见病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难题.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少数罕见病已有了有效治疗方法.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有关罕见病及其用药的政策、法规,用以保障罕见病患者的权益.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有关罕见痛的公共政策,罕见病尚未能得到医学界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有鉴于此,通过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视角探讨有关罕见病公共政策中的伦理问题,以促进罕见病公共政策的制定,从立法上保障罕见病患者人群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运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对罕见病药品可及性进行研究.发现罕见病药品的供应性短缺严重、可流通性极差、可负担性很低,严重影响了罕见病患者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及医疗权的实现.需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建立健全罕见病药品保障制度及罕见病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以提高罕见病药品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