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维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益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1].自该公约生效后,已有不少发展中国家根据CBD的遗传资源(包括传统知识)国家主权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成功地维护了其传统知识权益.国内曾详细报道印度和泰国香米、墨西哥的"爱罗那豆"(Enola Beau)、Agracetus公司于1992年取得的转基因棉花的美国专利(No.5159135)以及1998年美国农业部与Delta & Pine Land公司共同获得的一项被称为"技术保护系统"旨在垄断种子市场的美国专利等农业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但缺少发生在传统医药领域内的维权案例的总结,现将涉及传统医药知识的7个维权案例加以整理和介绍.
目的 对加强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提供建议.方法 介绍、分析印度、泰国、老挝等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工作.结果与结论 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政府保护的主导作用、设立专门的传统知识保护机构、重视国际社会保护政策的研究、加快国内保护制度的建设等系列措施,将有利于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毕摩社会功能和历史地位的叙述,辨清毕摩等同于巫师的错误认识.毕摩不仅负责彝文古籍的传抄工作,还肩负着彝族文化传承的重任,在彝族医药文化传承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毕摩经书对彝族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毕摩所使用的医祭混合的医疗方式属于彝族医药发展的早期形态,也是医学发展必须经历的阶段;毕摩经籍是见证毕摩认识、从事医疗实践活动最确切的历史档案,通过寻医找药的记载,详述彝族医药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规律;通过作祭献药的记载,反映彝族对生命规律认知的思维体系.
当前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多持惠益共享论,但是有关惠益共享主体存有一定的模糊性,它可能是因知识不断融合而发生共享,也可能是因知识失传而为他民族所发现,或者虽然清晰,但却不适宜过窄地界定主体,为此必须考虑历史上的流变与操作的需要,而进行进一步的思索与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