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能力】相关文献(8)
  • 精神发育迟缓与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的对比分析

    目的 探讨精神发育迟缓(MR)与精神分裂症发生凶杀行为的犯罪学特征和法定能力的评定.方法 对20例鉴定为MR和58例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MR和精神分裂症涉案在性别、年龄、职业、侵犯对象、预谋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而在作案动机、累犯率、案发前确立目标、案发后自我保护上又各有特点.结论 应加大对兴奋型MR患者和具有被害妄想、嫉妒安想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监管力度;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分析案例的犯罪学特征,有助于MR和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和法定能力的评定.

    精神发育迟缓 精神分裂症 司法精神病学 法定能力
  • 抑郁症的法定能力评定问题

    《中华精神科杂志》 北大核心 CSTPCD CA CBST 2002年1期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病和多发病.近年来,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有关抑郁症的案例日渐增多.然而,目前对抑郁症的诊断、分类,特别是法定能力判定问题的分歧仍然较多,故现就后者进行讨论.

    抑郁症 法定能力 精神病学鉴定 判定问题 多发病 常见病 诊断 司法 分歧 分类 案例
  •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与最终争议

    《中华精神科杂志》 北大核心 CSTPCD CSCD CA CBST 2012年2期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是我国司法精神病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鉴定医师必须要解决2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此属医学诊断问题;继而根据被鉴定人行为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最后得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此属法定能力问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已形成了较完善的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为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近年来,不时有涉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反复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事例发生,引起消极的社会反响.因此有人指责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不恰当地涉及法律问题,篡夺本属于执法人员的裁决权;同时,因为精神医学的复杂性,鉴定人有时也感觉难以在短时间内非常明确地解答有关法定能力问题.这种形势下,有些学者提出,我们应效仿英美等国家,只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说明,而不涉及其责任能力的问题,即推行英美法系的最终争议规则.该观点看似合理,最近颇为流行,在业内引起广大鉴定医师的困惑.为澄清这一问题,我们对这一规则的渊源和变迁进行了研究,在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诉讼体制现状的基础上,认为脱离我国整体诉讼制度的改革而推行该规则是不恰当的.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诊断问题 精神状态 鉴定人 英美法系 精神病学 法定能力 规则 状态判断 执法人员 执法工作 医学 医师 体制现状 诉讼制度 司法 实践 社会反响 理论探讨 理论基础
  • 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不同结论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中华精神科杂志》 北大核心 CSTPCD CSCD CA CBST 2005年1期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日益增多,而鉴定结论(包括医学诊断结论、法定能力评定等)不同的状况也日益增多[1],目前已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的难题.为了正确认识及处理好不同鉴定结论问题,须深入探讨不同结论产生的原因和改进工作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质量.

    司法机关 精神病鉴定 鉴定结论 医学诊断 工作质量 法制建设 法定能力 处理 案件 状况 评定 对策
  • 性自卫能力评定的标准化探讨

    《中国性科学》 CSTPCD 2004年8期

    1 性自卫能力的定义和意义性自卫能力又称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法定能力名称,来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制订并于1989年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性自卫能力 评定 性自我防卫能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暂行规定 侵害 理解能力 法定能力 卫生部 司法部 鉴定人 公安部 侵犯 女性 名称 颁布
  • 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目的 探讨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特点.方法 对570例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本组案例中544例鉴定精神状态的同时涉及法定能力评定,且法定能力评定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主(61.2%);372例(68.4%)被鉴定为患有精神障碍,前两位为精神分裂症(43.8%)和精神发育迟滞(19.4%),精神障碍患者中有完全法定能力者占30.6%.结论 大多数的精神障碍患者法定能力受损.

    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障碍 法定能力
  • 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154例案件随访

    《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北大核心 CSTPCD CSCD CA 2005年5期

    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后案例进行随访调查,国内已有报道[1~3].为了解鉴定诊断、责任能力等评定的正确性,以及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接受和对被鉴定人的处理情况,1996年1月至1997年2月,作者对河南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208个案例进行了随访,获随访结果者169例(81.25%),其中刑事犯罪案例154例(91.12%),现将154例刑事犯罪案例调查随访结果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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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随访研究

    《法医学杂志》 CA 2006年2期

    目的研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后各方对结论及处理的看法及社会影响等随访因素.方法作者通过通信函调、电话随访和登门拜访等三种方法,用自编调查表对208例鉴定案例分别向委托机关、被鉴定人本人或家属、受害人本人或家属进行随访.结果被鉴定人受教育年限平均为4.84年,以30岁左右已婚男性农民居多.暴力犯罪(129例占83.77%)远较非暴力犯罪(25例占16.23%)为多,前者又尤以杀人(44例占28.57%)为最常见.本资料再鉴定率为2.93%.被鉴定人及其家属对34例无责任能力的处理意见认为恰当的占76.47%,对判为无罪释放的28例,认为处理恰当的占71.43%,认为不恰当的占10.7%.对就医者几乎全都满意,对判刑或关押的认为恰当与不恰当者各占43.18%.受害人目前现状为死亡7例,残废10例,恢复健康10例.被鉴定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与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引起的社会影响似乎无关.被司法机关无罪释放的41例(26.62%)被鉴定人中,再杀人2例(4.87%),放火2例(4.87%),盗窃2例(4.87%),回归社会后有破坏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者3例(7.31%).结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违法犯罪精神病人的监管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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