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有所不同,在厘清赔偿责任时通常需要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临床专家、法医进行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组织形式、鉴定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注重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尚未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虽然规定国家对法医类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没有明确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需要注册登记,使得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出现二元化现象。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虽然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问题,但没有解决鉴定机制上的二元化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学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