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了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的地位,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纠纷民事赔偿中没有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承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通过对目前国内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比较,进一步提出建立统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医疗赔偿诉讼,对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程序和效力呈现多头并进、效力级别混乱的状况,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因此,本文对于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的设想,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建设本身入手,通过科学定位鉴定的性质和目的,建立组织独立、权责明晰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另一方面从完善相关的司法配套制度入手,通过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诉讼中设立相互制衡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改变对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中“唯鉴定论”的路径依赖,从而保障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存在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这造成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混乱,因而成了法律界难以解决而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并不具有互补性,因而不可能将两种鉴定模式做简单融合.对司法鉴定人管理实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构建包含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任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模式,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实行兼职化管理,由医学会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直接管理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管理模式,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二元化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