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安司法制度的健全,人们的文明程度、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地提高,病案除为医护人员提供医疗、教学及科研资料,并以统计报表反馈医院的发展状况外,应用范围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复印病案的外来人员(包括个人和单位)每天络绎不绝.因而,病案工作的地位摆上了一个特殊的高度,对病案的管理也提出严格的要求.每一位病案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为搞好病案管理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1 医疗事故的鉴定在我国台湾,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有争议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诉之后,有关机关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主要有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两种方式,其中前者是对患者的死因进行鉴定,后者则是从医学的角度对诊疗过程进行鉴定,完成这项工作的主要有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医疗鉴定小组(以下简称医审会)、各相关医院、医学中心等.其中医审会以其高水平、高规格、及评议制等优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依照台湾"医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台湾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都设立"医事审议委员会",对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某些专业事项进行评议,如人体试验、医疗制度的改进等,其中"卫生署"所属的医事审议委员会,有权接受"关于司法或检查机关委托鉴定事项",而其他县市的医审会则受理"关于医疗争议之调处事项".在实务上,后者由于对外缺乏公信力及职权不太明晰等,因此调处医疗争议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而前者则一贯坚持程序公正、回避等制度,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其他医学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病理技术是病理学诊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及人们法律意识加强,保持和提高制片质量是每个病理技术员的责任.通过近15年病理切片的质量控制,提高了制片水平,减少了病理制片的差错,浅谈体会如下.
我国目前的医疗赔偿诉讼,对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程序和效力呈现多头并进、效力级别混乱的状况,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因此,本文对于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的设想,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建设本身入手,通过科学定位鉴定的性质和目的,建立组织独立、权责明晰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另一方面从完善相关的司法配套制度入手,通过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诉讼中设立相互制衡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改变对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中“唯鉴定论”的路径依赖,从而保障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司法制度日臻完善,人们对自身健康更加关注,病案在医、教、研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病案的信息价值越来越得到认可,由于发达国家所带来的医疗技术、科研、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的影响,给病案信息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数字化、高智能化的电子病案的开发已成为病案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数量之比为10:1.与之相应,民事案件所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也逐年递增.笔者就几年来民事案件中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加以归纳、总结,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