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疗纠纷“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的调节模式,均在各省市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其中“调赔结合”调节模式注重调解依据、赔偿标准的法律规范性,治理“医闹”效果明显,但成本较高、案件审理和调解周期长;“以调定赔”模式则注重医患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化解纠纷,具有成本低、快速灵活特点。各地市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合理、分别适用“调赔结合”和“以调定赔”模式。
目前由人民调解和医责险理赔相结合的调解机制主要应用了评价式调解;在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调解个案中,该机制既表现出了其具有符合社会心理需要、促进医患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和保证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优点,也暴露出其在适用范围、回应患方诉求、提高医患自主性、调解的灵活性、促进医患沟通和调解的中立性等方面存在缺陷,故为完善这种机制,应在评价式调解中适当结合促进式调解,并开展医疗纠纷院内促进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