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验证基于重特大疾病相对费用理论,以灾难性和致贫性卫生支出方法为核心的因病致贫对象界定思路的效果.方法:通过实证分析灾难性和致贫性卫生支出的改进方法与理论方法之间的差异,同时将界定出的因病致贫对象与实际救助情况比较分析界定效果.结果:调查地区住院患者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比例约20%,并呈现出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聚集性.致贫性卫生支出发生比例约12%,主要聚集在贫困线边缘家庭.而实际上基于灾难性和致贫性卫生支出方法界定的因病致贫家庭中有70%并未得到医疗救助.结论:基于重特大疾病相对费用理论和灾难性、致贫性卫生支出方法的因病致贫对象界定方法对于我国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界定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分组改进方法在保证界定效果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了因病致贫界定方法的可操作性.
目的 探索我国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测量方法及其标准,提高其在因病致贫对象界定中的可操作性.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湖北省M市3个乡镇12个村共600户住院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同时采用文献研究法与专家咨询法,测算和讨论确定M市灾难性卫生支出(catastrophic health expenditure,CHE)的阈值标准,并通过分组加以改进.结果 同一标准下,收入法和支出法相对于非生存性支出法和WHO方法,其CHE发生率较低,因此从理论角度验证了前者的设定标准应该低于后者.同时,收入法和支出法在我国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不同的测量方法,其设定标准应该不同,最终应保持同一地区的灾难性卫生支出水平相近.对于收入法和支出法,推荐基准参考值为25%,调整范围为20%~30%;对于非生存性支出法和WHO方法,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一致为40%,调整范围为35%~45%.通过不同方法之间相互验证,进一步确定了CHE阈值的合理性.结论 灾难性卫生支出方法能够支持超家庭支付能力因病致贫对象的界定,然而应针对不同的测量方法设定不同的阈值标准,并通过分组方法将相对标准转化为绝对标准,以提高其可操作性.
由于建立健全大病保险保障机制已成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因此,现阶段通过分析主要干预药物的临床治疗效果评估和诊疗各项目在整体费用中的占比情况,关注高值药品的费用问题已成为重特大疾病保障、化解重大疾病患者经济风险的研究重点.在此情况下,本文就成都市大病保险保障体系下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建立和管理情况进行介绍,以期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在社会正义视域下,研究大病保障制度的优缺点及实施路径.通过对政策文件、文献著作及实践案例整理,论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与必要性,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资源四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重特大疾病保障体系发展状况.最终提出通过提高政府能力实现横向正义的起点公平、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纵向正义的过程公平、激发社会动力实现分配正义的结果公平,优化配置优质高效的医疗救治资源,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制度建设与路径设计.
慈善医疗救助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在社会治理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下,应当对慈善组织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予以重视.在对慈善组织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基础、协作模式以及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后,提出慈善组织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路径与建议.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界定关乎医疗救助的公平性和精准性,然而我国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对象界定仍缺乏理论和方法依据.重特大疾病相对费用理论考虑了家庭支付能力,同时灾难性和致贫性卫生支出测量方法不仅反映了家庭疾病经济负担和贫困状态,而且能够反映救助对象的因病致贫广度和深度.因此,基于重特大疾病相对费用理论及其测量方法的因病致贫对象界定思路能够支持我国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对象的界定.
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将"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险机制"作为完善医保体系的八项任务之一.2013年新一届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这意味着医疗方面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加强.然而,在如何完善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方面,仍需要不断的探索.文章首先介绍了对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认知及现状,随后分析我国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