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案例一王泽系某研究所人才引进人员,于2010年9月1日与研究所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2012年8月5日,王泽向研究所提出辞聘申请,随后不再上班.因王泽系所里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考虑到因王泽辞职导致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期限拖延及经费损失等影响,研究所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研究所已于2005年实施聘用合同制,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期间,王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申请,并且在单位未同意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严重影响所负责科研项目的进度.因此,仲裁委支持研究所要求王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请求.
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随着国家近年开展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目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倾向于坚持自主--事业单位的合同聘任制.实行合同化管理,在聘用程序、岗位职责、待遇、考核奖惩、辞聘、解聘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在合理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考核,实行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单位和被聘用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相应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就需要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