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48岁.因反复腹痛,先后于2010年11月及2011年1月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拟胆道感染、胆管狭窄住院并行内镜下胆管扩张术,第二次拟胆管狭窄行十二指肠乳头切开术.之后仍反复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于2011年2月17日第三次进入该医院消化科住院治疗,在全院会诊基础上,为明确病因,建议患者行小肠镜检查.由于该医院没有相关检查设备,医院安排患者到广州某三甲医院进行检查.
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也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医方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限额赔偿,患方则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全额赔偿,那么医疗侵权责任究竟应该适用那种赔偿模式?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类型,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在侵权法的大框架下进行,但还应考虑医疗行业的公益性、福利性,侵权法应当为医疗行业提供一定特殊保护,对医疗损害赔偿采取特殊限制规则,这样既能够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又体现了公平,最终会使全体患者减少医疗费用负担而受益。
1案情介绍原告36岁.于2003年2月22日入住被告医院妇产科.入院诊断:(1)第2孕第1产,孕31周+,骶左前(ISA),先兆早产;(2)胎膜早破?入院时体温正常.产科检查:宫高27cm,腹围91 cm,胎心音146/min,pH试纸进入阴道内测试,结果末变色.
医患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实践中,判断侵权责任的归属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与难点.以一则先后在三所医疗机构就诊的孕妇死亡案为例,分析我国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并探讨医疗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医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理论知识、医学科学技术手段等,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有关医学科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出客观公正的医学鉴定结论[1]. 现阶段,医疗侵权责任导致的医疗纠纷案件在各级医院都有报道,并已成为当下的敏感话题. 作为医疗侵权责任鉴定形式之一的医学鉴定,对医疗纠纷的判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是新医改方案中的一项重大探索,各方参与者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其中,患方的法律风险表现在生命健康权易受侵害、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知情同意权利和财产权益难保障三个方面.医师多点执业患方法律风险的防控机制建构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前者包括坚持公益性原则,整治走穴行为,开发新型的医疗责任保险险种等;后者包括建立多点执业首诊负责制、严格交接班制、特别档案管理下的准入准出制,对多点执业聘用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强制性规范等.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侵权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强化医疗侵权责任的赔偿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侵权责任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局限性.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也可能弱化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因而有必要正确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弊端.
本文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变化过程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现行法规的价值取向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和优化举证规则的建议.
主客观多种因素使得中医临床上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剂量用药的行为普遍存在.现行的医疗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没有兼顾中医药的特殊性,暴露出诸多缺陷.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病救人的优势,制定针对超剂量用药致人损伤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势在必行.本文通过评析一具体案例,进而探讨超剂量用药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