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世界上实行自由离婚制度的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各国采取了在离婚时给付配偶扶养费、给付配偶补偿费、对配偶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者是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等措施.而在离婚时适用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救济方法.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也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了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如今在城市,人们对离婚能够保持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离婚自由,为那些追求高质量婚姻生活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离婚,对当事者双方来说,是一种解脱,是新生活的开始,但是对于还没有成年的孩子来说,则无异于天塌下来的大事.离婚父母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离婚时所发生的一些矛盾和纠葛,将给孩子造成心灵上的创伤.现实生活中,一些年轻的父母离婚时,在告诉孩子离婚理由时,做法明显欠妥.她们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站在自己一边,总是千方百计说自己是如何无辜,说对方如何不好,甚至说对方如何不讲道德,不关心家庭等等,从而破坏了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完整而美好的形象.他们中的一方一旦争取到孩子以后,又总是极力阻止孩子与对方来往,甚至以此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使孩子无所适从,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