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律上的身份和条件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前提具备法律上的身份和条件是指医疗服务主体应当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医疗权利能力是指医疗主体依法取得医疗权利,承担医疗义务的法律人格.医疗行为能力是指医疗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医疗权利并承担和履行医疗义务的实际能力.医疗活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关于人工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学界尚存在较大的分歧.在人性尊严和生育自决权以及生命救治的博弈中,各国基于国家政策、社会利益、法律继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对该问题持不同态度.针对人工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认定,学界有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说三种,主体说将人格分为积极人格和消极人格,与“人性尊严”的立场一致.从法哲学、伦理学、医学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可得出人工胚胎具有消极人格,应赋予其法律上主体地位的结论.
胎儿之权利能力在法学界的争论历久弥新,众说纷纭,但尚无定论.本文试图跳出传统的探讨模式,以伦理为基础,以法学为进路,从不同的视角分析胎儿具有独立人格的原因以及胎儿权利能力的享有并不必然的要附加限制条件的观点.胎儿权利能力的源泉在于社会的伦理价值,道德明辨是非,法律追求正义,道德是法律的精神价值和人性基础.法律上有关"人"的界定首先应尊重人发展过程的客观性以及人的自然性,应在社会伦理价值的基础上承认胎儿具有独立的人格,保护弱势群体,保护人发展过程中最脆弱的阶段,在崇尚法治的社会,增强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以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实现自然人和胎儿权利之统一,进而实现人类德性中的至善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