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的雇主(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进的工作[1~2].
近年来,因为劳动纠纷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这说明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才的频繁流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了.与此同时,在所有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劳动者个人胜诉的比例远远高于企业胜诉.为什么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反而在劳动争议中常常处于弱势呢?这说明企业在管理、履行合同以及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的重点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通过筛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追踪观察职业病患者的进展、康复情况,并为综合卫生学评价提供可靠的群体健康数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使我国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有法可依,增强了可操作性,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逐步规范,但目前由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职能的改变也导致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