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食品经营业发展迅速,但卫生状况参差不齐.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经营业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7年莱芜市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业的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1 调查对象与内容随机抽取在莱芜市经营食品的大(经营面积大于1000 m2)、中(经营面积在200~1000 m2)、小(经营面积小于200 m2)型食品超市各10家,按照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量化内容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食品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查验食品经营者索取食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情况;查验食品储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非食品与食品混放的情况及冷藏设施运转是否正常;食品经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为了解食品经营企业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对3 210户食品经营业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占第一位,其次是违反采购食品管理规定,第三是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提示食品安全不容乐观,必须制订合理的宣传培训目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1案情经过本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经营业户(下称当事人)销售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事实,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60元.
1 案情简介2000年7月,济南市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经营业户(下称当事人)存在销售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事实,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120元.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给予当事人最重的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其金额为720元,仍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1 000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6)第48号文件精神,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 0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给予处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按最高5倍的罚款为600元,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罚款1 000元的决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