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办公厅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上海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情况的审议意见》的复函.据了解,市商务委已会同市食安办、市法制办启动食品安全追溯地方立法调研,形成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初稿,争取尽快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的地方政府规章.
有关预防接种后不良反应的立法,最早见于1980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但是当时着重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为充分发挥生物制品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1982年卫生部颁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也再次提及了关于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上述规定,特别是关于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赔偿办法已经明显与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匹配了.因预防接种后发生不良反应的纠纷时有发生,但是因为对该问题缺少理论层面的探讨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量裁不一[1].
1998年8月25日发布的<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浙江省首部全面调整卫生行政部门与有害作业单位及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地方政府规章.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萧山市的职业卫生工作由一般管理步入依法监督.我们将该市监督执法中遇到的某塑料厂未采取防护措施行政处罚复议案进行评析.
2004年徐州市政府颁布了<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江苏省第一部关于规范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