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省均将第三方物流纳入监管的范畴,颁发了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并通过了GSP认证,明确了药品第三方物流必须首先是药品批发企业,江苏省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发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深圳市则设置了行政许可.然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仓储、运输环节,不涉及销售,在GSP认证中对购销票据管理等方面检查,对此操作尚有争议;而按照行政许可法,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设置的依据,根据国家局2005年文件作为第三方物流甚至行政许可显然缺乏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