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证据效力认定问题将会成为诉讼中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电子病历证据存在的问题,希望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所启示。
通过上一期的讨论,我们知道: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点讨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首要要件--医疗干预行为过失的认定问题.认识到判定医疗干预行为的正确与否,必须从科学的原理出发,依据专业知识,对医疗干预行为进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的综合评价,不可偏颇.医疗干预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存在医疗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干预存在行为过失,也存在医疗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是医疗事故吗?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医疗损害后果呢?请看案例:
2005年4月以来,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全国各地、各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认真组织落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查处了一大批医政违法案件,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因医疗机构的组成方式和性质的多样化,易造成违法主体认定的错误,造成行政处罚错案发生.现就进行医政案件违法主体认定问题予以简要分析,以期规范医政案件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