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来,我国人事人才规制建设进入发展与逐步完善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以《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代表,我国人事人才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规制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整体推进,人事人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整体法典体系中,人事人才政策法规体系属于分类法或部门法,从纵向构成看,应当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级位阶.目前,仅从形式上看,这四层规则体系初步建立,法律层面有如《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
全球化,是逐步把世界纳入到一个全人类认同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则体系中来的过程.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指出,在过去20年全球化过程中,中国的发展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时代当中能够得益的一个重要范例[1].全球化包括科技一体化、经济共同化、文化对话化、交往跨国化等特点.
随着世界各国的进一步开放与交流,经济全球化(globalization)就像新升起的太阳,将主宰经济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历史新阶段,为针对这种全球新形势,各国际组织正在纷纷制订全球规则体系,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组织(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ize Organization)现有二个系列国际标准: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ISO9000和环境管理的ISO14000,而对于有关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却历经多次磨难,尚未在世界各国得到共识,仍处在反复研讨中,其发展历程值得注意,但总趋势还是有望得到通过.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是一类专业性极强的诉讼案件,没有医疗专业人员的参与,很难认定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过错是核心要件,没有过错不予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一般需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如何来认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了“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认定医疗过错的基本依据,但是何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与法理上所讲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关系,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这些问题在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不是十分明确,导致鉴定人思路不清,凭感觉鉴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本文对医疗过错认定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如何在鉴定过程中落实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