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我们认为,四阶段划分法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第一阶段为建国初至"文革"前.此期医疗纠纷主要由司法机关管辖,对医疗事故处理采用严刑峻法,故称为严厉期;第二阶段为"文革"开始至1987年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止.该期特点为"文革"时期医疗事故处理的混乱及"文革"后期向法制化的过渡,因此,称为混乱期和过渡期;第三阶段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后.该期特点为医疗事故处理按<办法>规定办,避免了牢狱之灾,医务人员普遍感到宽松,此期称为宽松期;第四阶段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