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作者:
感谢广大读者和作者对本刊的厚爱,本刊的投稿量不断增长,鉴于近日发现有的作者将稿件处理费现金夹在投稿信中的情况,特再次提醒作者:请不要违反《邮政法》有关规定夹寄现金!信件在寄递过程中,存在着由各种因素造成破损、丢失的可能性,编辑部无从负责,而一旦丢失,易引起相关各方恼人的疑惑,也影响本部的规范管理和稿件的及时处理。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务请您在邮局投递稿件的同时一并将稿件处理费40元正常汇出。汇款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兰陵路2号,《中国药师》编辑部收,邮编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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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分析<中化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与现行检验检疫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该法施行后对检验检疫部门影响较大的两个方面.也希望在今后重新修订<邮政法实施条例>时检验检疫部门能够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对其中的立法缝隙予以细化并做出必要的立法填充,使其可以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法规规章做到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