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为规范全省的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工作,同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为贯彻"若干意见",江苏省医学会于12月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细则(试行)>,规范全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以新近颁行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研究文本和逻辑起点,从立法条文的逻辑体系和司法实务的操作适用角度质疑反思,解读批判,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多重进路去理解和分析第58条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含义,以指引审判实务,提升诉讼效率,彰显公平正义.以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前提,立足于矫正纠偏医疗侵权损害的诉讼两造因资源占有、风险控制和证据偏在所致的武器失衡、竞技不公局面以及事实开示解明的效率最大化诉求,有必要在司法解释层面对举证责任再分配予以考量.在辨识和阐明第58条特殊强调的三种过错认定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高院和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审判指导意见,关注在动态推进的诉讼对抗秩序内借助于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作具体化实质化的倒置,以平衡和维系诉讼实质地位的公平对等,适时回应社会生活关系的更新与变迁.